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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9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后。泾县于1966年10月23日在泾县大会堂召开了县直机关、厂矿等单位的职工大会,全文宣读了《报告》。次日,公私合营泾县宣纸厂根据《报告》精神,具文上报给泾县县委,要求将“公私合营”转为“国营”,主要内容有:1、“公私合营泾县宣纸厂”改为“国营泾县宣纸厂”,废除一切旧印、信,使用“国营泾县宣纸厂”的新印、信;2、撤销私方代表并撤除资方代表曹康龄副厂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3、暂时停止支付资本家的定息。1966年11月28日,安徽省轻工业厅发“(66)轻办字第21号”文件批准“公私合营泾县宣纸厂”改为“安徽省泾县宣纸厂”,并颁发新公章,于1967年1月1日正式启用,完成了公私合营到国营的转换。
因时代、体制等关系,其隶属关系也不断发生变化。宣纸联营期间,属于泾县管理。公私合营期间,泾县宣纸厂的隶属关系不断发生变化,1961年10月之前,先后为泾县工商科、公交科、商业局、工业局管理; 1961年11月,由芜湖专区商业局过渡,转至安徽省手管局管理; 1964年5月,转至安徽省轻工业厅管理。1966年,经安徽省轻工业厅批准,将“公私合营泾县宣纸厂”更名为“安徽省泾县宣纸厂”,属于省级地方国营性质;1968年8月,隶属关系改成泾县生产指挥所。至今,一直归属于泾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