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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长蔡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10-11-26 00:00 浏览次数:

 首先我代表文化部热烈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很多部门。开展保护工作,需要依靠部际联席会议,整合资源,凝聚共识,协调推进这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们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强调要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十二五”规划和过去的相比,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文化建设放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并强调要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努力推进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部际联席会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非常重要。自200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参与。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了指导协调作用,全面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们每年都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总结工作、通报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部署和政策,形成了惯例。这次会议,主要是通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审核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借此机会,我先向大家介绍一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并就今后的工作思路讲几点意见,和大家进行交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文化遗产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珍视优秀传统文化,兴起了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潮,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活”的遗产,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大众的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心编制“十二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十二五”期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制定全面、科学、长远的保护规划,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意义的工作。文化部在全面总结、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十二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全国“十二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程试点建设专项规划》、《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十二五”保护规划和资金需求》3个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编制好这3个规划,文化部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确定了“十二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丰富集中的县、乡(镇),试点建设30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
  这3个规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制定的较为全面、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仅进一步理清了今后一个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也为科学推进保护工作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全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随着全球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存的社会环境日益变化,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和流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紧迫的任务。因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已成为我们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形成过程中,大家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意见。因此,该草案的形成,是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并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该草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致认为抓紧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常必要,并提出了很多充实草案内容的建设性意见。在初次审议后,文化部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各地进行了调研,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目前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内容基本认可,没有大的改动意见。文化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第二次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三)稳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的多样性。在保护工作中,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规律、特性和生存状况,我们逐渐探索出了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单个项目,我们在保护工作的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工作抓手;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决定了我们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要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大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决定了我们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生存的自然、文化生态紧密相联,决定了我们应形成立体、系统、整体的保护环境。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单项的项目保护提升到与其依存的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是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规律的科学保护方式,是当前大规模新农村改造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调动当地政府和人民大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这一保护方式,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比如汶川地震中,羌族文化遗产受到严重损害,结合灾后重建,文化部及时设立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纳入灾后重建的整体规划,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又突出了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研究和扶持。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文化生态区。《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设立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已设立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等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基础上,经地方申报,文化部组织专家考察和论证,今年又批复设立了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等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另有大理文化等3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通过论证,正在审批。
  为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文化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认真调查和反复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原则方针、基本措施、设立条件和程序等,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要求。对已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除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经费扶持外,文化部积极推动地方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要求地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对文化生态的整体性科学保护。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是广大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生产、开发,促进传统技艺的传承、利用和发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在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可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并在丰富、滋养当代人的精神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近年来,文化部通过举办苏州论坛、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论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内涵、意义和推进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同时,多次举办展览、展示活动,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今年,文化部先后在陕西西安举办了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在天津举办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会、在山东济南举办了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扩大了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使传承人与人民大众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了经济收益和精神享受。以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为例,据初步统计,共有65万余人次参观展览和观看演出;各展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196余万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虽然刚刚起步,但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对振兴文化产业也具有很大的前景和空间。为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文化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相关扶持政策研究,为明年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准备。
  (五)结合“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精神,今年元宵节前后,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天桥剧场共同举办了“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演”活动,精选了20个少数民族的12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连演出了一个多月,充分展示了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促进了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今年“文化遗产日”,文化部确立了“非遗保护,人人参与”的主题,为加强宣传,6月初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文章同志向中外媒体介绍了今年“文化遗产日”的活动安排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情况。“文化遗产日”期间,文化部在北京举办了“巧夺天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名工艺美术大师技艺大展”,集中展示了全国100多名工艺美术大师的代表作和高超技艺,生动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启动了“把遗产交给未来--古琴名家名曲进百校”大型系列活动,广泛邀请古琴界的泰山北斗和优秀中青年艺术家,在北京、天津、重庆的20余所高校和80余所中小学演出。今年“文化遗产日”适逢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端午佳节,为促进端午文化传承,文化部分别与湖北、浙江在湖北省秭归县、浙江省嘉兴市共同举办了端午节庆活动。各地文化部门也围绕“非遗保护,人人参与”的主题,举办了异彩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活动覆盖面广,重头戏多,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体现出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深入人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日益增强。
  此外,文化部还积极推动一系列基础工作:稳步开展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工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成立了工作机构,已形成初步方案;与中央党校合作,制定教学计划,举办了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研讨班,对4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进行了系统培训,中央党校认为这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培训。文化部正在与中央党校积极协商,争取在中央党校以后的常规培训中安排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正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一起开展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等。
  以上工作进展的取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大力支持和通力协作的成果。在此,我代表文化部向各位,并通过你们向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也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各项事业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并强调指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整个文化事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良好机遇。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文化部将和各成员单位一起,自觉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职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衍变规律,继续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保护方式,构建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文化部的初步构想,2011年,我们将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力争形成全社会的高度共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意义,在国务院和文化部的各个文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表述。可以说这反映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达到一定认识高度,并已基本形成共识。当前,我觉得需要通过不断总结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经过归纳、演绎,上升为对规律性的把握,上升为理论,而且要通过大规模的、持久的宣传教育,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有雄厚的基础,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在深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的基础上,对下述这些方面还要作深入的挖掘和阐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情感理想、思维方式、审美意识,包含了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和生命基因,是维护一个民族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独特的文化基因、文化传统和民族记忆。我们要保护我国各族人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文化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祖国统一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文明多样性特征的最鲜明的体现。文化的多样性是世界文明的一个基本的特征。承认文化多样性、文明多样性,建立一种完全平等、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文化交流关系,是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的有力武器。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不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丰富性,是文化多样性、文明多样性的生动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各民族绚丽多姿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区别,最根本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物是“有形”的、静态的,以物质形态存在,如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碑雕,以及具有考古价值的铭文石窟和古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动态的,主要通过语言和行为等方式世代相传,如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武术、技艺等。同时,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在与自然、社会的互动中,不断发展、变化和创新。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不同,保护方式和管理模式也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能照搬文物保护的思路和模式,我们要按照科学的规范来把握其特点,探索保护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践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也只有回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享用者。在保护工作中,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增强人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广袤深厚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不断得到滋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源。如民间文化、民俗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项目可以在生产中进行传承发展。对这些项目进行合理利用,不仅能够让当地的群众和传承人获得经济收益,提高他们的传承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且可以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文化建设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拓宽文化事业、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域,为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也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丰富的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概念下不同类别的特征和发展规律,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摸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非常丰富,包含了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不同类别。中国传统表演艺术千姿百态,将歌舞与表演、技巧与艺术紧密结合在一起,凝聚着中华民族尊崇和谐的个性气质和艺术审美特征;传统技艺体现了中华民族巧夺天工精湛技艺和崇尚自然、高雅的审美追求,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人文品格,其尊重自然生态的独特技术思想,是现代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弥足珍贵的思想、技术资源;传统医药强调人体内部的整体恒动及与自然、社会和环境的关系,体现了“天人合一”的观念,是中华民族关于自然界认知水平的杰出体现;民俗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创造、所享用、所传承的生活文化和社会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历史文化的集大成者,保留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我们了解历史文化的主要窗口,也是当前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文化资源。保护这些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遵循其不同特征和发展规律,通过深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科学保护,促进其在当代社会得以不断传承、发展等。这些问题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专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掌握特点,把握规律,上升为理论,来指导我们更好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用这样的理论去宣传教育,使社会形成一种高度的共识,形成一种文化自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也要改变“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传统展示模式。我们要通过展示宣传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凝聚成提高全社会文化自觉的主题,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能获得更加雄厚的基础,才能更有生命力、更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重点项目的保护目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文化部将启动“十二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重点调查工作,启动名录项目保护工程,加强对昆曲、古琴、格萨尔、玛纳斯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重点项目的保护;帮助和指导人口较少民族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分类保护的规范标准、保护细则,落实科学保护措施。
  (三)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为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推动项目传承工作,文化部将开展第四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工作;启动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通过深入调研,出台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同时将充分发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作用,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
  (四)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个探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部将制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继续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命名工作。“十二五”期间,拟设立2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持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形成文化生态保护的良好态势。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依托。文化部将与发展改革委一起,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以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为依托,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以生产、传习、展示、销售为主要功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发挥重要作用。对地方建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等基础设施,要给予规范和指导。
  (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优势,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为老百姓带来切实利益的重要举措。为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树立一批典型,文化部将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先行试点,命名具有典型意义的单位和企业,发挥其示范作用,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同时,制定出台指导性文件,加强对生产性保护的政策性扶持及规范性管理。
  (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工作加大宣传、展示力度,是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自觉的重要措施。文化部将借助“文化遗产日”、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另外,文化部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展览,进一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沟通情感、凝聚人心的作用,促进民族文化的认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抢救性保护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将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建设方案,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工作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据库群和工作平台。要增强科技创新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的现代科技,建立技术平台,加强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
  (九)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全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仍然是我们工作的重点。文化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后,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工作,制定法律实施细则。同时,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规章等。
  三、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点问题的思考目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处于积极健康、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也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是前进中的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因此否定取得的成绩,我们要有科学的判断和清醒的认识,并在工作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关于如何对待“重申报、轻保护”现象申报是保护的重要环节和手段,是确定各级名录的基础性工作,但只重视申报而忽视保护就背离了我们建立名录的初衷,也不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目前,确实有的地方和单位只看重入选名录的荣誉,保护工作仅仅停留在建立名录的阶段,未能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手段,落实具体的保护措施。这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文化部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
  首先,确保各级名录的均衡合理。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体系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型结构。在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中,文化部一再要求专家严格把关,多次压缩项目数量,对各地申报热进行适当降温。今后,对各地申报国家级名录的数额要适当予以控制。
  其次,进行全面、科学保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分门别类地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标准和实施方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同时,按照《“十二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采取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的保护。从“重申报,轻保护”转变为重申报,更重保护。
  第三,建立健全名录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文化部将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要予以除名。
  (二)关于如何看待民俗和民间信仰中的消极因素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着非常广泛、丰富的内容,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活动或多或少含有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因素,特别是一些带有封建迷信的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保护一些消极的、负面文化的担忧。这样的担忧,说明了大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思考。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表明了我们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包括消极、负面的文化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和民间信仰中消极因素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何对待,指导思想非常重要。对于一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形式的习俗,可以通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作为历史的记忆保存下来,供后人研究,或者通过改造创新把它演变成民间歌舞等艺术形式。
  我们保护的是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我们不保护民俗和民间信仰中那些落后、消极的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何沿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可持续发展,这是我们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包括民俗、民间信仰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具体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促进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延续和传承。
  (三)关于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物质性非物质文化是相对物质存在的文化形态,它似游离于物质之外,其实又与物质无法分割。我们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抛开物质谈非物质,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上。2007年“文化遗产日”期间,温家宝总理在观看中华世纪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深刻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物质性是文象,非物质性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准确地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的关系。
  珍贵实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体现着传承人的精湛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属于文物的,适用于《文物保护法》。近年来,我们举办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活动,将大量精美绝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展现在观众面前,这是引导人民大众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然手段和过程。同时,我们通过大量现场展示传承人的高超技艺,使人民大众深刻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物质性,更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杰出智慧、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等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取向和最终目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层面和文化内涵。
  (四)关于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市场开发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过度开发的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工作方针深刻阐明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决定了我们要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保护是前提,是基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通过生产性保护,对这些项目进行适度利用和开发,也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的有效方式和重要举措。
  但是,在进行市场开发的同时,我们要牢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首先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盲目、破坏性开发。在开发中,要把握好度,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涵和自身发展规律,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它要依靠人的技艺、人的技能,是人工、手工创造。要防止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用机械化生产或复制的产品来搞假冒伪劣,一定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特质和文化技艺,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个性魅力和文化价值。这也是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坚决不能允许运用现代机器和科技进行批量复制,否则就会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一点一定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同志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文化工程。让我们携起手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提高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华民族复兴,做出我们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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